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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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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10-04 17:31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建设局,各基层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川消〔2020〕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检测业务、规范检测行为、统一检测内容与检测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知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向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消防检测技术服务,不适用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购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全过程服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验收、项目建设后评价等阶段),尽早发现、解决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推进建设项目及时建成投入使用发挥效益。

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向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工作方向发展,孕育产业发展。

二、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行为

(一)做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动态管理。从事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机构及人员应符合从业要求的相关规定。鼓励在我市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及时到消防审验部门进行信息登记,消防审验部门及时更新本地区从业机构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培育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向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发展。

(二)委托事项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归档资料。

(三)规范检测行为。一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接受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机构的现场监督及管理。监理机构应对现场旁站监理做好相关记录。二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项目特征制定检测方案,方案内需明确项目负责人及现场检测人员,并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确认表》(附件1)。三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建设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按照检测方案进行资料检查、现场检测。四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应有书面记录、影像记录,影像记录需反映具有项目特征背景、竣工标识标牌(若已设置)以及参加项目检测人员,并将影像资料作为附件装入检测成果(报告);现场检测后应形成书面问题清单,参加检测人员签字、单位盖章后交建设单位存档备查,同时抄送消防验收主管部门。五是建设工程消防检测应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要求执行。

三、统一建设工程消防检测内容

(一)建筑防火类(附表2)。包括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爆,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等。建筑防火类检测判定可参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导则(试行)》中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及相关要求执行;     

(二)消防设施设备类(执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范》DB51/T2049-2015)。包括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消防电气,建筑灭火器,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

(三)其他类(自制)。暂未在现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查验文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中明确,但项目涉及的内容。

四、统一规范检测结论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测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判定,检测判定结论应使用“合格/不合格”。

五、明确建设工程消防检测禁止情形

禁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建设工程竣工消防检测存在下列情形时,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消防检测十禁)。

(一)供水水源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二)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消防车道未贯通或无法正常供消防车通行、按设计要求需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而未设置(含分期建设、验收未按规范要求设置临时回车场地等影响功能使用属性问题);

(三)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门(窗)未完善;

(四)安全出口、避难间、避难走道数量不足或未施工完善,消防电梯无消防功能;

(五)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容量不足,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正常补水;

(六)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通水;

(七)防排烟风管耐火极限不满足设计要求,防排烟风机无法正常启动;

(八)消防电源设置不满足设计文件或相关要求、备用电源(柴油发电机或第二路电源)无法正常投用;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联动控制反馈信号;

(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不符合现行认证管理规定。

  六、 加强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在我市开展建设工程消防检测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消防审验部门将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信用记录。

(二)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检测行为,消防审验部门将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并将违法违规行为移交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经依法查处属于违法违规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结果不予认可责令重新组织进行消防检测工作。

1.不具备消防检测从业条件开展消防检测工作;

2.检测档案管理混乱,导致无法追溯现场检测数据、检测过程记录、检测时影像资料;

3.转包、分包建设工程消防检测业务或无资格人员进行现场检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4.出具虚假、失实检测报告,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5.存在违反本文第四条的“消防检测十禁”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七、其他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委托合同独立、客观开展检测工作,出具真实技术服务成果资料,技术服务成果内容至少应由建筑防火、消防设施设备两部分组成,并附影像资料装订成册;当项目存在本文中未列明的内容,应参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范》规定自制表格一并装订入册。同时,按规定将技术服务成果资料在相关管理平台出具或上传。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对出具了不合格结论的检测项目,应及时将相关问题书面反馈建设单位并报送负责办理该项目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工作的消防审验部门。

(三)各区、县(园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可参照执行,上级有新规定应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4年8月22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本通知由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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