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办法2
发表时间:2024-10-03 17:17 合江县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管理,规范结算审核行为,确保国有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合江县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各种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以国家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的建设项目; (六)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的投资且投资超过总投资50%,以及政府投资低于总投资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七)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实施的建设项目; (八)县政府确定的应当进行结算审核的其他国有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合江县国有投资项目结算审核中心(以下简称结算审核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在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竣工结算内部审查基础上,对其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结算审核工作应保持独立性,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第二章 结算审核要求 第四条 结算审核的范围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 (一)工程合同价或结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完成内部审查并签字认可后,提交结算审核中心进行审核。 (二)工程合同价或结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完善内部监督审查制度,自行组织审核。结算审核中心抽取部分项目进行复核。 根据项目需要,建设单位可委托结算审核中心开展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第五条 结算审核的内容 结算审核审查结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重点审查工程量、单价、工程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调差、工程索赔及其他费用的计取等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签证及索赔等; (二)与工程价款结算和合同执行相关的其他因素和内容; (三)其他应审核事项。 第六条 结算审核的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立项、预算评审、招标采购、施工合同等基本情况资料报结算审核中心。 (二)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结算内部审查后,按合江县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资料清单(详见附件)内容将结算资料报送结算审核中心。 (三)结算审核中心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核实项目结算资料和建设情况,现场踏勘记录由参与现场踏勘单位当场签字确认生效。 (四)根据国家和地方标准、定额、规定以及施工合同、工程资料、现场踏勘情况等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查后,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征求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结算审核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认并书面回复,有不同意见情况需同时提供证明材料。 (五)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结算审核报告,退还结算审核相关资料,并将审核报告抄送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县审计局。 (六)结算审核中心将工程结算审核留存资料装订归档保存,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结算审核送审资料要求 送审资料应全面、真实、完整反映项目的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全过程,项目建设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除结算审核中心因结算审核需要补充提供资料外,不得再报送涉及工程量、价的相关签证资料。 第八条 结算送审和审核时效 (一)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在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后,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并报送结算审核中心。逾期未报送或项目现状发生改变、明显影响工程结算审核的,结算审核中心不予受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二)结算审核工作应当在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结算审核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涉及金额较大或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由结算审核中心提前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按时将项目立项、预算评审、招标采购、施工合同等基本情况资料报结算审核中心。 (二)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办理竣工结算,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资料,及时送审。 (三)积极配合结算审核工作,不得拒绝提供资料,不得隐匿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四)按时回复结算审核报告征求意见书。 (五)根据结算审核报告按实调整结算价款。 (六)将工程结算价款确认文件等资料存入工程档案,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加强工程结算的监督: 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完成竣工结算审查,配合结算审核中心开展结算审核工作。 重点监督建设单位对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价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内容的审查。 (二)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根据结算审核中心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调整结算。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监管。 (二)依据结算审核报告及其他要件支付工程价款。 第十二条 结算审核中心职责 (一)按照结算审核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结算审核工作,对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负责。 (二)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审查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三)对结算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四章 结算审核结果应用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约定,结算审核中心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作为调整工程结算价款和结算支付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待结算审核报告确认后,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支付。 第十五条 涉及单位及个人在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经费由县财政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合江县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资料清单
合江县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资料清单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注:表中符号▲表示必须提供(有关规定免于办理的材料除外),△表示可提供资料,×表示可不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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