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公司法》要求,公司章程共有9大必改项3
发表时间:2024-06-15 15:35来源:金子财会服务沈阳 1.修订注册资本实缴出资期限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 要在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间,把公司章程的出资期限调整为2032年6月30日之前; 2024年7月1日之后成立的, 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最迟的出资期限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 要在2024年7月1日—2027年6月30日间,把公司章程发起人缴足认购股份期限调整为2027年6月30日之前; 2024年7月1日之后成立的,无法调整,设立前就要缴足股款。 ![]() 2.明确注册资本实缴出资的方式 包括新《公司法》新增的股权、债权或其他非货币财产实缴的相关限制、流程与出资占比等。 3.明确未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出资的责任 对未履行实缴义务的股东及相关责任方的具体赔偿责任、哪些人该负哪些责任、具体如何赔偿等,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和细化。 4.修订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办法与责任承担 规定法人的产生、变更;明确法人的人选为执行董事或经理;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与辞任等规定。 5.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要求 包括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形规定,以及明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法定人数或表决权数;规定同意决议事项所需的人数或表决权数。 6.增加对定向减资的约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全体股东对不按比例减资的约定; 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于对不按比例减资的可行性与具体方法。 ![]() 7.明确股东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是否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应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出来。 8.明确利润分配方式 是否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应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出来。 9.股份有限公司明确发行面额股或无面额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可以选择采用面额股或无面额股,有助于公司不受制于面额股发行价不低于票面金额的规定。 |